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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死後取精 有違倫理」
不禁讓我思考,這個倫理的意涵 ;難道,不能絕後的觀念,不是倫理?
倫理是帝王名詞,範圍很廣,不能一言以敝之!

還記得在珮珈曾問我:科技來自人性,那科技會改變人性嗎?
我當時是給她肯定的答案

然,「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」,科技應用之倫理規範,即植基於對「人」的尊重與保護。在英美,死後取精並未以法令全面禁止。當醫師面臨死後取精的請求,第一個考量的是對死者身體與意志的尊重問題。在醫學倫理的要求下,沒有足夠的依據,醫師不能貿然侵犯當事人身體甚或作可能違反其意志之醫療行為,即使在死後亦然。

我們的社會在此次倫理爭議中未從當事人、關係人與社會三方角度著想,到底社會真正的聲音與價值觀是什麼呢?難道沒有忽略當事人的自主權?又對亡者生殖能力與遺傳方面之細節加以評論、透露予媒體,不僅對往生者不敬,若未獲家屬同意,洩露隱私更可能涉及違法。針對法律制度及醫學倫理等客觀面,的確是一個公眾議題,但,不應包含太多事實的深入,畢竟,隱私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保障。

下一代的福祉是另一個重要的考量,「缺乏生父,無法妥善撫育」是大家共同的關切;這點確實必須加以重視,但該理由又是否強到應該完全禁止死後取精,仍不無爭議。在多數國家(包括我國)現行法令中,離婚(導致生父生母分離、未能共同撫育子女)與領養(由生父、生母以外的人撫育)都是合法、容許的。沒有生父固然不是理想的家庭形式,但在現實社會中,有生父不一定就能得到妥善撫育,沒有生父也未必不能健全成長;應否據此衡量一個生命的品質已低到不應獲准來到人間,不無商榷餘地。

政府對新興生殖科技採取審慎管理的態度本是值得肯定,但管制的程度實應權衡可能的危害,拿捏適當分寸,符合比例原則。面對一日千里的醫療科技,政府宜把握人工生殖法立法過程,對各界表達的疑慮與可能衍生的問題,參酌國外經驗與國內民情,訂定此一技術的適用條件(例如當事人同意的認定、未來使用精子者身分的限制)與研擬配套(例如若有衍生繼承權問題時應如何處理或防範);決策的過程,也應當有更多公開討論與社會參與,畢竟其關聯層面已不只是醫療科技的專業事務而已;不能一味繼授外國法,而又再度產生國籍錯誤的問題,希望能夠看到一部制時制宜的人工生殖法。





(部分引述陽明大學醫學系社會醫學科助理教授之發表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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